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基督教會音樂事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如下:
本會以基督教信仰為根本,致力結合基督教教會音樂事奉之資源, 培訓基督教教會音樂事奉之菁英人才。傳承聖樂寶藏,與教會接軌,因應多元的禮拜形式,兼顧音樂教育、團契與牧養、佈道與宣教之音樂事奉,提供音樂事奉者實用的造就課程。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會會員及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有關本會服務之相關資訊。
二、結合台灣神學院教會音樂系所的教育資源,服務教會與教會音樂事奉者。
三、服務教會:
1. 為禮拜、門訓、教育、團契與宣教提供全方位的教會音樂諮詢。
2. 協助培育會內有潛力的音樂事奉人才。
3. 協助規劃教會音樂事工,尋聘適當的音樂傳道。
四、服務教會音樂事奉者:
1.提供相關的教會音樂資訊、曲譜資料來源。
2.提供教會音樂事奉培育計劃。
3.提供禮拜、會眾詩歌、詩班、聖樂事工基本的培訓課程。
4.提昇在領唱、發聲法、司琴、指揮、音樂行政上的能力。
5.提供在服事教會各年齡層的音樂事工上有基本的體認。
6.提供對現代科技、電子樂器、敬拜樂團有基本認識的培訓課程。
7.舉辦適合教會音樂事奉者在神學、聖經、靈修和禮拜學的進修講座。
五、出版與教會音樂事奉相關的書籍與訓練課程的影音出版品。
六、辦理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志提昇教會音樂事奉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有志提昇教會音樂事奉之團體。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團體。
四、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志提昇教會音樂事奉之全職在學生。
五、協會之友: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會員代表則應有個人會員之資格),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該會員得以到會陳述意見。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會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裁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免繳。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整,學生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協會之友壹仟元以上,於每年一月繳納。榮譽會員於入會時繳交參萬元以上,之後終身免繳年費。 每年四月後新加入之個人會員,可按當年剩餘月數乘以100元作為 當年應繳交之會費。新加入之團體會員與學生會員以此類推。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百年四月六日台內社字第一ΟΟΟΟ六一四八Ο號函准予備查。